本步伐所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中国民用航空地区打点局(以下简称地区打点局)负责本辖区内代表机构的监督打点, (二)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赐与警告,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民航局根据本步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管理变动,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按照差异情况向民航局提交申请质料: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恒久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者代表的,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动和取消的申请书或者通知书应当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在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决定, 申请质料是复印件的。
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质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纳查阅文件或者要求代表机构报送质料的方式,原民航总局于2006年4月3日公布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打点步伐》(民航总局令第165号)同时废止, (三)申请变动代表机构办公地址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应当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管理。
内容包罗:企业简况、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所在国的有关当局与民航局告竣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发表的注册证明和航空运营人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业务活动负担相关法律责任,民航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打点部分(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管理登记手续,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取消该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应当与民航局向其发表的经营许可有效期一致,内容包罗: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民航局发表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5.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附件1),是指代表机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其他申请质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
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应当经过民航局的出格批准, 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掩护, 第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经登记和批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打点步伐》已于2018年5月16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民航局作出批准设立代表机构决定的,构成犯罪的。
第三章 监督打点 第二十二条 民航局和地区打点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分对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打点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民航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二)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暂停或者终止航线经营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表代表机构批准证书(附件2);对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答允申请人当场更正;